Virtue and Practice,Rights and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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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喜获拆迁款,消失18年的前妻要分走一半!这合理吗?

Release Date: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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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玉律师,罗俊乐实习律师

导语

有时候,法律规定如此“玄幻”,甚至会和公众的的普遍认知存在偏差。如题所述,离家出走十余载的前妻,突然要分巨额拆迁款,而且法院还支持了!这个引发热议的案件最终结果是否合理呢?待笔者作以下分析。


案件背景

1984年男子刘某与女子李某登记结婚,两年后二人育有一子并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2003年某日,李某在一次外出后便再也未回过家,杳无音讯。6年后,刘某以李某多年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根据情况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2021年,即李某离开后的第18年,刘某一直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并因此获得了征收补偿款50万余元,加上其他补偿费用共合计56万余元。刘某收到款项两个月后,已经消失十几年的李某却突然出现,要求平分刘某获偿的56万余元,同时向大通湖管理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对此刘某自然很不满意,他认为双方已判决离婚多年,应视为妻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但事与愿违,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向李某支付21.6万元。


社会舆情

2022年10月5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于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案例时,引起了群众的热议,一度冲上了微博热搜。有人认为李某出走18年对家庭丝毫不关心根本就没资格分这笔钱;也有人认为该房屋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李某要求分割很合理;还有人认为已经判决离婚这么久,李某请求分割的权利早就过了时效……


法律观点

大通湖管理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刘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二人在离婚时没有针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故对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因予以支持。考虑到李某自2003年擅自离家,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因此要扣除一定的维护费用,最终以扣除费用后的54万余元进行分割。又因为李某离家后一直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分割共同财产应当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所以判决刘某支付李某54万余元的40%,即21.6万元。


律师分析

虽然最终结果导致公众产生了较大的认知分歧,但法院针对该案的判决并非是不合理的。


根据本案案情,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点讨论:

一、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

      根据案情,因案涉房屋是二人婚内共同购买且共同加建,属于刘、李双方的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


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权方面

也就是本案主要争议点——李某是否具有请求分割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可看出,当前的规定给予了离婚后其中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本案中,刘、李双方离婚时并未就共同财产进行过分割处理,拆迁时案涉房屋尚属共同财产,因此李某当然有权请求法院对拆迁后的补偿款进行分割。


三、在行使权利的时效方面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特殊之处还在于,与同一司法解释的第八十四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相较,该规定并没有对诉讼时效作出限制。即是说,若只是离婚时并没有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处理而之后请求分割的,并不是因为“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请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就不受上述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在本案中,一方面,刘某在李某消失多年后,其只是认为“双方已判决离婚多年,应视为妻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却从未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李某虽然离家出走,但同时意味着其未曾表示过对财产的放弃,因此离婚多年这一事实并不对李某的财产分割权利产生影响,该权利也不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是合理的。


除此之外,因李某离家多年未对共有房屋进行过维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扣除了一定的费用,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题外话及结语

也许,有人会问“李某离开这么长时间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难道就可以在刘某处白拿二十万吗?”对此,笔者认为刘某若觉得不服,完全可以另案起诉李某,以其多年未对小孩进行抚养义务从而要求补偿在出走时间内应付的抚养费。当然,这属于本次讨论的范畴之外,笔者就不再一一展开细说。


总的来说,夫妻要离婚,在财产上一定要分割清楚,这样大家都没有怨言,也就减少了日后可能会带来的财产纠纷。离婚并不是为了一时清净,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当然,金钱来之不易,要始终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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