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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效力简析

Release Date: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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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谭慧仪律师,杨国良律师

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效力简析


【实务场景】

A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B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双方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大于招投标文件的服务采购需求),其它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B公司的服务范围有争议。该情况下,应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执行,还是按招投标文件执行?

 

【法律分析】

物业管理服务是A公司采购的标的物,有关服务范围的约定属于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判断是按签订合同抑或按招投标文件执行的关键,在于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建设工程领域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文件属于邀约邀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并须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在签订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的服务范围不一致时,合同因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无效,当事人须按招投标文件执行。


(二)非建设工程领域

在非建设工程领域,暂未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就此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结合下述案例,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各地方的司法态度出现分歧:(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为管理性规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2)《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为效力性规定,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合同无效,对当事人无约束力。


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合同效力简析


【律师观点】

对于本文的实务场景,招投标文件与签订合同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价款约定一致,如按合同约定执行,明显属于“加量不加价”。因而,笔者认为,对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或在非建工施工领域,当事人既然选择招标为其采购方式,则应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精神执行,以切实维护诚信原则和投标竞争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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