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rtue and Practice,Rights and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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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需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

Release Date: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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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张兆明律师

在患者与医疗机构的纠纷中,有一类常见情况,即成年子女以发生医疗纠纷为由或兄弟姐妹间相互推诿,致老年患者符合出院条件后仍长期滞留住院,欠付医疗费用、占用公共医疗资源。该类纠纷,往往使公共医疗机构处于两难境况,一是单方停止医疗服务,有违职业道德;另一方面,患者长期欠付医疗费用、占用医疗资源,使医疗机构不堪负荷。

 

【1】案情简介

参考案号:(2021)桂1229民初1224号

患者陆某因“脑梗塞”导致左侧肢体乏力16年,由于病情加重,于2021年2月10日由大儿子黄某甲送至某医院处就医,并住院治疗。但是在办理住院后,黄某甲及其弟黄某乙对照顾母亲陆某问题相互扯皮,互不退让,后索性将母亲陆某抛弃在医院内。医院通知黄某甲前来照顾母亲,但借故推诿。在陆某住院期间,因无亲属照顾日常起居,医院除为陆某提供诊疗服务外,还安排工作人员对陆某进行一般生活护理。在陆某病情好转后,黄某两兄弟经医院通知仍拒绝办理出院手续,陆某长期居住在医院内。医院遂以陆某及其成年子女等三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陆某到医院治疗,医方将其收治住院,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陆某的两子女对母亲负有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人对经济困难的被赡养人,应提供医疗费用。黄某甲的送医行为应视为代表赡养义务人的行为,责任由全体赡养义务人共同承担。医方履行了诊疗义务后,陆某及其各子女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故医方请求陆某及两子女住院期间医疗费及护工费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陆某、黄某甲、黄某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医方支付医疗费和护工费,黄某甲、黄某乙、陆某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2】律师手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尊老爱幼,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优良传统,赡养义务既是一项法定义务,同时也是道德义务。对经济困难老年人,成年子女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使患病老年人获得及时治疗。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作为负有赡养父母义务的成年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未及时清缴医疗费用,该负担的费用却未负担,也构成“财产消极增加”的不当得利。


即便存在医疗纠纷的情况下,患者及家属可诉诸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成年子女以各种理由,拖欠老年患者的医疗费用,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实习助理蒋静妍

 

医者大功无利,法者衡平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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