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基于各种考虑,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即开始同居生活已是常见之事。有情人终成眷属固然可喜可贺,但在无法携手踏入婚姻殿堂的时候,如何处理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债务问题,亦是需要双方在同居前后加以考量的事情。
观点汇总
笔者结合法院关于同居析产纠纷的相关判例,对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债务纠纷的常见情形及判决要点归纳如下:
1、双方感情破裂后就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及因继承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发生诉争的。如同居期间双方未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过约定,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个人所有,但双方基于共同经营、共同投入所获得的财产可视为共有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可要求对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2、同居期间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赠与方在感情破裂后主张另一方返还的。如同居期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无条件财产赠与,且已经完成赠与行为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而是按照双方当前实际持有的财产状态去处理;若同居期间一方对另一方赠与财产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行为,赠与方在感情破裂后主张另一方返还的,法院可依据相关规定判决返还财产;
3、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就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等大额资产提起析产诉讼的。如该些资产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且双方已就该些财产的出资份额、财产权属比例做出约定,法院裁判时一般按双方已合意达成的协议约定进行处置;若无协议约定,则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财产登记、购买资金来源以及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确定财产的权属。即,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一般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
4、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对同居生活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如双方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以双方或一方的名义发生的贷款等行为形成的债务)进行分割的。如起诉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要求分割的债务属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如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例,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长短、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实际开支等情况对债务进行分割。
律师建议
针对上述归纳的司法实践中几类常见的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债务纠纷的情形,如何保护自己在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为避免因同居导致双方财产混同,双方可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进行协议约定,必要时可采用公证的形式来进行明确;
二、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产、车辆等资产或大额转账时,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并善于使用转账备注的功能,在付款时对转款用途进行备注,以此达到维系感情的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对同居期间购买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建议双方对资产的占有份额进行明确的约定,并载明在产权登记证上。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可通过签订财产协议的方式明确财产权属份额,财产协议可对财产的出资情况、登记情况、各自份额等内容进行约定。
结语
感情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做好事前的纠纷预防措施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负责,避免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