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魏某婚后生育儿子小王,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王由女方具体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用,男方有探望的权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不久后王某因病去世,魏某拒绝小王的祖父母探视小王。迫于无奈,祖父母起诉魏某要求行使对小王的探望权。
裁判观点
经查明,小王在父母离婚后被带离王家时,年龄仅一岁多一点,随后一直跟随母亲魏某生活,魏某再婚后,小王在现在的家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对祖父母没有任何印象和记忆。法院认为:倘若允许祖父母对小王进行探望,其首先知道的是亲生父母离婚的事实以及亲生父亲不幸去世的事实,小王可能一时接受不了这些事实和打击,会对小王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对其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不支持祖父母对小王进行探望的诉讼请求。
二、案情简介
谢大叔与邓阿姨婚后生育女儿小谢,小谢由祖父母抚养至 6 岁。其父母离婚后,小谢跟随母亲生活。随后谢大叔意外去世,邓阿姨拒绝小谢的祖父母探视小谢,祖父母出于对孙女的思念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孙女的探望权。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对于探望主体去世后其父母可否代为探望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亦未明确禁止。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灭,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一定程度上弥补逝者在子女关爱上的缺位,而且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身心健康,培养亲情观念。
老人在其儿子去世后对孙女享有探望权,符合中国的传统伦理及社会风俗习惯,支持祖父母对孙女小谢进行探望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虽然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并未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入探望权主体范围。
但是,在我国公序良俗的道德体系下以及设置探望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即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不应一刀切地阻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的探望。
探望权的实现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如正常的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符合我国“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时,应当予以考虑。
结语
父母之爱子,为之计深远。在面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问题上,应当摒弃大人之间的恩怨情仇,共同协商出合适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方案,而不是为了一己私欲,一味地讲法理而忽视情理,长时间的纠纷只会给孩子造成更多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