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rtue and Practice,Rights and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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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骗走”九旬爷爷房产,老人还能把房要回吗?

Release Date: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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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刘军律师

2022年6月20日,广东电视台公共频道“DV现场”栏目讲述一则离奇的案件“骗房子”。

 

案件经过

九旬老人朱伯的孙子阿龙向其提出,想向爷爷租赁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一套房屋,用于结婚。朱老伯很开心也很乐意帮孙子这个忙,双方择日办理了相关手续。


几天后,朱伯发现自己的房产证不见了,便与其他儿女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该套房屋已被过户到了阿龙名下,过户价格为21000元(房产价值超200万元)。


朱伯努力回忆才想起:阿龙带他去办理租赁手续时,他听工作人员提起“过户”,但他不明白“过户”意味着房产所有权的变更。朱伯现在才明白房子被孙子阿龙“骗”走了,于是报警称自己只同意将房子借给阿龙,而不是过户。

 

随后,朱伯及其子女委托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起诉阿龙,希望能要回房子。经办律师向朱伯了解案件的经过后,迅速制定方案:起诉、保全、调查,并通过调查获取了以下有利证据:


1、不动产交易中心的监控录像。朱伯现年93周岁,平时看书、读报、写字必须佩戴老花眼镜,而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朱伯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未佩戴眼镜和助听器。工作人员让其签名时,朱伯表示看不清楚,后按阿龙指示签名。工作人员又多次问朱伯过来办什么事情?阿龙是否在场?朱伯均表示听不懂,在阿龙及其母亲多次提醒后才复述“过户”;


2、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朱伯报警后同民警陈述:房子是给阿龙临时居住,给其结婚用,住一年、二年,阿龙搬走了房子还是自己的,房产证只是拿给阿龙看一下,结果他就拿走不还给朱伯了;


3、社区工作人员证言。社区工作人员知道朱伯视力、听力弱,存在语言沟通障碍,长者食堂工作人员需送餐给朱伯。

 

判决结果

被告辩称此次交易“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法院则认为,原告朱伯由其子女轮流照顾,涉案房屋作为原告财产,赠与其孙子,不与子女商量或协同办理,显然不符合常理。


原告提交的不动产交易中心的监控录像显示原告反应缓慢,对所签文件内容不清楚,虽知道办理“过户”,但不清楚过户即将房屋产权办理变更至被告名下,被告在原告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下与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产过户,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情形。

 

判决如下:

1、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予以撤销;

2、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律师手记

“显失公平”是《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之一。


显失公平是否成立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进行考察和认定:一是主观上,是否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二是客观上,是否造成当事人之间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或利益严重不平衡。


本案中,现场监控录像和其他证据材料可充分证明,朱伯作为九十三岁高龄的老人,在没有其他人提醒和解释的情况下,是无法理解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意味着将房产所有权转移到阿龙名下。因此,被告阿龙利用原告的信任及原告存在视力、听力及语言沟通障碍,在违背原告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变更,造成二人之间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属于显失公平,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应将该《存量房买卖合同》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编辑 实习助理 姚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