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rtue and Practice,Rights and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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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培训机构一年学费超10万竟是无证办学,消费者起诉维权,法院判了!

Release Date: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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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辉律师,谢晓君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中学生王某和父亲经朋友认识音乐老师李某,李某自称开创了一家“艺考基地”,承诺王某到“艺考基地”接受寄宿式辅导后,不管成绩还是做人做事方面都会“脱胎换骨”。2022年3月,李某、星星公司(化名)与王某、王某父亲签订《艺考保过协议》,约定一年学费10万元(住宿费、生活费另缴),星星公司向王某提供全面系统的音乐专业强化培训,为王某提供寄宿式的“艺考基地”及专业老师授课,确保王某通过2023年国内各专业音乐院校附中招生考试。签约后,王某父亲分别向星星公司、李某各转账4万元、6万元。


2022年12月某日,星星公司在学生微信群中通知因疫情原因从该日起“艺考基地”停课,复课时间另行通知。2023年2月,李某称基地无法恢复运作需要把全部学生转到A机构上课,王某父亲不同意并要求李某与星星公司退还剩余学费。后双方对于退费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王某诉至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李某、星星公司共同退还学费62500元及利息。


2024年4月,广州市某区教育局经核查,星星公司主要从事成人学历提升服务,未在该局备案取得办学许可证,该局向星星公司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星星公司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广州某培训机构一年学费超10万竟是无证办学,消费者起诉维权,法院判了!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艺考保过协议》无效。星星公司应向王某返还学费60000元及支付利息,另李某与星星公司就涉案培训项目存在合伙关系,故王某要求李某就星星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三、办案思路


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我所代理原告王某。我所杨慧辉律师团队审核材料后,立即针对王某诉求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有力的代理意见和充分的证据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杨慧辉律师团队的意见,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一、涉案《艺考保过协议》的效力问题


代理律师团队通过多次调查取证以及向该区教育局反映发现,星星公司在开展艺术培训教学的过程中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代理律师认为,星星公司不具备办学资质,却对外私自招生进行民办教育,其行为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涉案《艺考保过协议》应为无效,星星公司、李某应向王某返还收取的学费。经审查,案涉协议无效观点获法院采纳。


二、关于应返还的学费数额问题


因涉案协议并无约定具体的课程内容及数量,代理律师提出根据被告收取王某生活费的情况,确定王某上课天数为75天。最终,法院根据涉案协议约定的内容、王某的上课情况、星星公司的过错程度等酌定星星公司应向王某返还学费60000元,关于利息,因案涉协议对此并无约定,星星公司作为过错方,应当赔偿王某的利息损失。


三、关于李某的责任问题


代理律师认为,虽然涉案协议的履行主体是星星公司,但李某是星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星星公司签订涉案协议,其与星星公司系合作开展艺考培训的关系,是艺考培训项目的负责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与星星公司就涉案培训项目存在合伙关系,故主张李某就星星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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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说法


本案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教育培训合同的签订应首要关注教育培训机构资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或备案手续,民办机构设立、经营校外培训机构,应取得办学许可证,无办学资质的机构不能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注意查看培训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教育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相关办学资质,教学老师是否具备相应教学资质,在签订合同前,作出谨慎选择。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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