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之间就应该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证据与案件事实一一印证。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在仅凭被害人陈述,且多名被害人之间说法不一,诸多漏洞,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作出不予认定检察院指控该项罪名。
一、案情基础
被告人:郑某(我方当事人)
被害人:孙某、赵某、陈某、王某、周某、梁某
证人:欧某
被告人郑某于2014年1月30日至31日期间因怀疑被害人孙某、赵某、陈某、王某、周某、梁某六人因赌博“出千”,双方便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郑某等人从其汽车内拿出多把刀具,孙某等人见状立即逃跑。在此期间郑某威胁孙某等六人,不赔偿两万元就报复他们。
后来,孙某等人因害怕郑某报复便来到欧某家中请求其帮忙解决,欧某便叫来郑某并为双方调和。后孙某等六人因害怕被郑某报复,被逼每人各拿出人民币17000元,共人民币102000元给郑某以了结此事。J市某检察院最终以郑某勒索6名被害人指控其涉嫌敲诈勒索。
陈全锦律师受郑某家属委托,担任郑某的辩护人。辩护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经会见嫌疑人郑某,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对本案有了清晰的了解,辩护律师认为J市检察院指控郑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依法不能成立。
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郑某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中多次都否认曾经威胁过孙某、赵某、陈某、王某、周某、梁某六人,也并未收取孙某等六人的财物。
第二,从被害人孙某等六人的陈述来看,存在事实不清,前后矛盾的情况。
分别有:
(1)孙某在2014年5月26日的笔录说将17000元拿到郑某租用地给付的,而2019年5月30日的笔录却说17000元是在欧某家里二楼给郑某的;
(2)孙某在2019年5月30日的笔录说给17000元郑某的时候,只有“我和郑某”在现场;而综合其他三位被害人的讯问笔录来看,当天不仅仅孙某和郑某上了二楼,还至少有证人欧某,再从证人欧某的证词来看,他本人也承认在二楼现场;
(3)孙某2019年5月30日的笔录否认2014年1月31日也就是大年初一那天去过欧某家和郑某接触,而其他三名受害者2014年的笔录均提及孙某有在现场,同时证人欧某也说孙某在现场;
(4)赵某和王某在笔录说17000元是在赵某家里,每人在现场各自给付郑某的,而陈某的笔录是这么说的“我将17000元拿到赵某家里,让赵某拿给郑某的,其他人是否有拿钱给郑某我不清楚”。
综上来看,孙某陈述前后矛盾;赵某和王某与陈某就现场给钱的细节陈述相差甚远,存在一方说谎的嫌疑;而被害人王某、梁某并未提供事实陈述。
第三,仅有被害人的言词孤证,被害人之间的陈述相互矛盾,属于证据不足。
从关键证人欧某在2014年和2019年的讯问笔录来看,均表示不清楚双方是否有现场交割财物并第一时间让双方离开。
另外,从孙某和其他被害人的笔录来看,双方也不清楚对方在何时何地是否真实给付17000元给郑某,属于证据不足。
综上,从目前部分被害人陈述存在诸多疑点、矛盾和关键证人并未指认双方存在真实财物交割以及没有其他关键性证据比如监控录像、收条收据的情形下,指控敲诈勒索极其牵强。仅凭被害人的言词孤证,指控不当,郑某不存在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希望法庭参考疑罪从无原则对本案的敲诈勒索罪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本案达到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二、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三百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本案辩护要点
当仅有被害人陈述内容前后不一并与其他被害人陈述相互矛盾,同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及行为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