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rtue and Practice,Rights and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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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在左,疯子在右,法律在中间” ——精神病人与刑事犯罪

Release Date:
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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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才在左,疯子在右,法律在中间” ——精神病人与刑事犯罪

一位疾患20年以上精神病史的当事人,自2003年起至今被送去强制医疗10次,先后被确诊精神分裂症、躁郁症(躁狂状态)、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状态)、双相情感障碍等精神疾病。后因精神病的狂躁行为破坏他人财物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损坏财物罪提起公诉,经司法鉴定,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最终法院判决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当事人坚持认为是电痉挛治疗法把他“治成”了精神病,多年来坚持对自己被强制医疗的行为提起各种维权和信访投诉,在此过程中,导致本案发生。在与他的接触中发现,他有超强的记忆力,不仅对精神病学有充足的理论储备,对法律也有相当研究。在被拘期间,他请求家属送去法律书籍;在会见时,他会反复探究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他爱思考、有主见,但偏执且易情绪激动。

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公众对于“精神病”这一概念仍存在诸多认知盲区。本文试图结合本案的实践观察,探讨精神病与刑法犯罪之间几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送医权、送医标准与治疗同意权:由谁决定?

“天才在左,疯子在右,法律在中间” ——精神病人与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确立了以“自愿住院”为原则、以“非自愿住院”为例外的精神障碍诊疗制度。在强制医疗的场景中,送诊、诊断与治疗三环节各自对应不同的法律主体与程序要求。

1、谁可以送诊?谁有权送去强制医疗?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疑似患者的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有权送诊,但是“送诊”不等同于“强制住院”,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随意将人“扭送”精神病院,不能让强制医疗成为剥夺公民自由的工具。诊断后是否需要强制住院,还需经其监护人同意,如患者有自知力的,患者本人可以同意。

2、什么状态下达到送医标准?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当疑似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发生上述行为的危险”。此时,近亲属、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协助将其送诊。

3、电痉挛治疗法能否“制造”精神病?

电痉挛治疗(ECT)及其改良版(MECT)是针对重度抑郁、躁狂发作等严重精神障碍的有效物理治疗方法,属于精神科常规治疗手段之一。其合法性以“充分告知”和“书面同意”为前提。未经法定程序、未经明确诊断而实施治疗,则可能侵犯患者身体权和知情同意权。但需要指出的是,现代医学尚无证据表明规范的ECT治疗会导致非精神障碍者“变成”精神障碍。

4、不鉴定就直接按照精神病去医疗是否违法?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因此,任何治疗(包括用药)都必须建立在合法、专业的诊断之上。未经诊断或鉴定即实施治疗,属于程序违法,严重时可能构成对人身权利的侵害。

二、刑事责任:有病就可以不负责吗?

“天才在左,疯子在右,法律在中间” ——精神病人与刑事犯罪

这是此类刑事案件中最核心的争议点之一。《刑法》第十八条存在明确的三分法: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能需强制医疗)。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或普通程度的抑郁症、焦虑症等患者,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当事人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即在案发时处于躁狂发病期,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鉴定的核心不在于“是否有病”,而在于“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受损程度”。

三、抑郁症等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吗?

“天才在左,疯子在右,法律在中间” ——精神病人与刑事犯罪

这是一个典型的医学与法律概念错位。

医学上:抑郁症是明确的精神(心理)疾病,需要治疗和关怀。

刑法上:并非所有医学诊断的“精神病”都能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减免。普通的抑郁症患者通常具有完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他们的违法行为一般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只有当抑郁症伴有严重的“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现实检验能力丧失),并达到影响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程度时,才可能进入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程序。

结语

法律对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规定,是在“保护社会安全”与“保障病人权利” 之间寻求一种艰难平衡。正确理解这些条款,既有助于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污名化倾向,也有助于法律人在个案中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理清疾病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力求罚当其罪、治得其助,是辩护工作的核心。在每一个案件中推动理性与关怀的交汇,既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也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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