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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借款+“假离婚”财产全给女方?广州律师四张调查令撕破逃债套路!

Release Date: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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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米某(债权人)与洪某(债务人)、黄某(女)两夫妻是老乡关系。洪某和黄某二人于 2000年登记结婚,于 2024 年 8 月 登记离婚。位于广州市某区的“家家超市”是 2018 年 9 月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男方黄某。大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 2020 年 12 月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女方黄某。自2022年1月起,洪某数次以其夫妻共同经营的“家家超市”资金周转为由向米某借款。米某基于与其二人十几年的老乡信任借款。2024年2月4日,经双方结算,男方称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还款,其个人签署了《借条》向债权人保证会按照其本人写的还款计划还款。《借条》载明洪某和黄某夫妻二人向米某借款共计人民币近90万元,也承诺自2024年2月开始每月分期偿还米某5万元起,如违约洪某愿承担违约责任,但该借条只有男方一人签名。之后两夫妻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债权人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杨慧辉律师团队诉至法院。


办案成果

法院经过一审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务用于洪某和黄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以涉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女方承担还款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仅判决男方一人承担该巨额债务。在二审阶段,杨慧辉律师团队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申请了律师调查令,通过律调的证据这一关键点提出女方亦应当承担该涉案债务,并主张撤销财产全部归女方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女方迫于证据的压力,决定同男方共同承担债务并最终调解结案,债权人已成功足额收款!


办案思路

本案本为民间借贷纠纷,我所代理原告债权人,但因案件的复杂、特殊性,后又提起了另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两案并驾齐驱,最终达成了诉讼目标,殊途同归!我所杨慧辉律师团队审核材料后,立即针对原告诉求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有力的代理意见和充分的证据支持。民间借贷一审阶段虽没有达到理想的案件结果,在经过对一审阶段的全面复盘及进一步对案件事实的深入梳理,杨慧辉律师团队重新调整方向,以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为切入点,并且经过与法院方多次的不懈沟通,最终成功申请了四个律师调查令。杨慧辉律师团队通过这些律师调查令,调取到了被告夫妻双方之间海量的交易往来数据,并花费很多时间不断地研究分析,证明了被告双方做出的离婚协议明显是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得出了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这一关键切入点,以此来主张女方不仅应当承担该民间借贷涉案债务,并且离婚协议财产严重倾斜女方的分割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最终,达成女方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的调解方案,杨慧辉律师团队最大化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关于女方黄某的责任问题

代理律师认为,涉案债务系被告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首先,杨慧辉律师团队不断地复盘和分析后发现,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足以证明家家超市和大鑫公司均由洪某和黄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其次,洪某在《借款》中亲笔承认涉案债务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家家超市以及大鑫公司,在一审中也真实还原涉案借款的用途。最后,该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的超市和公司收入也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即夫妻二人经营的超市和公司产生的收益必然用于共同生活及家庭开支,两人无切实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则难以与夫妻财产相剥离,女方作为配偶在借款中亦实际获利,故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两夫妻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已于2024年8月离婚,日期明显是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本案起诉材料后,为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通谋“虚假离婚”。在律师申请律调后,显示两人的离婚协议书内容,明确了房产、现金价值较高的其他财产均归女方一人所有,男方几乎放弃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成了“专职背债人”。女方在一审庭审笔录上签字留下其个人的联系电话号码,经查该号码同时为男方实名的支付宝账号,也是女方微信账号和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家家超市支付宝收款账号!由此可见,该夫妻二人经济形成严重混同,并为逃避债务而虚假离婚,应共同承担本案债务。

综上所述,涉案债务发生于两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女方作为配偶在借款中获益,涉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应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支付全部维权费用。

 

律师说法

本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杨慧辉律师团队指出,涉案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借条虽为男方一人签名,但事实上借款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家家超市与大鑫公司,经营收益系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且女方在借款中实际获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人收到起诉状后协议离婚,协议内容财产尽归女方,男方“净身出户”,明显系逃债型虚假离婚。一审庭审笔录、支付宝、微信及超市收款账号均证实二人经济严重混同。在处理该类债权人撤销之诉案件时,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是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的是,办案时还需特别注意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足以让相对人了解债务人的债务及偿还能力,如近姻亲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等。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诈害行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予以撤销,使流失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增加债权受偿的可能。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承担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职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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